1、年一般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如下:财政扶持;减征税费;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或增量留抵税额;般纳税人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的额外优惠。
2、二)纳税人开采共生矿,对共生矿按其应纳税额的10%减征资源税;(三)纳税人开采伴生矿,对伴生矿按其应纳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四)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对低品位矿按其应纳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五)纳税人开采尾矿,对尾矿免征资源税。
3、国家发改委此前发布的《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要达到16%,目前这一比例尚不足1%.规划把“加大财政投入,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一项原则确定下来。 有税收专家表示,税收在我国今后加强对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将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
4、具体政策如下:财政扶持:一般纳税人在税收园区成立新公司,用新成立的公司对外去承接业务,纳税在当地,当地政府根据企业的纳税额对企业财政上进行扶持。(1)增值税:奖励地方留存30%-80%的扶持奖励;(2)所得税:奖励地方留存30%-80%的扶持奖励。
5、年出台的最新税收政策 (1)由省.自治区.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了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小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在50%的税收范围内减免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附加费.附加地方教育。
1、企业从事非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取得的收人与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取得的收人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6)税务机关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管理的具体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2、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是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循环经济促进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和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
3、林业:加强林竹加工业节能降耗;推动林竹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构建林业循环经济产业链。畜牧业:推进畜禽养殖清洁生产;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推动畜禽加工副产物和废弃物利用;构建农牧业循环经济产业链。渔业:推行设施渔业清洁生产;延伸渔业循环产业链。
1、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税收优惠之绿色环保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三免三减半企业从事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同时,国家还对扶持企业成长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平台、创投企业、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等给予税收优惠,帮助企业聚集资金。
3、企业所得税的标准税率为25%,国家鼓励类行业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减免税收。如: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的项目的企业可享受定期减免优惠。
4、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5、创投企业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及相关税收法规的规定;需按国税发[2009]87号文件要求进行备案;投资方式为股权投资而非其他方式投资;被投资方为“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期限需满2年。